(一)落实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二)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预防婴幼儿跌落、摔伤、碰伤、烫伤、中毒、气管异物、触电等伤害的发生;严禁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教具、玩具。
(四)托育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机构内应当配备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保育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并定期进行事故预防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优先保护婴幼儿安全。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且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低于90天。
(六)建立婴幼儿接送制度,由婴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婴幼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