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文化经营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文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所申请事项的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情况材料
(四)、消防意见书(网吧、娱乐业)
(五)、环保评估意见书(娱乐业)
(六)、文化市场法规培训合格证。
二、登记、受理
文化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文化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审批条件:
1、文化市场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音像制品经营场地面积必须在25个平方米以上,网吧、电子游戏经营点不能设立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以内,歌舞娱乐业不能设立在居民区内
2、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必须具备合法身份证、具备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3、文化市场经营业主不能有严重违规经营历史,歌舞娱乐业、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经营业主不能有犯罪记录
4、歌舞娱乐业必须办理消防、环保合格意见书,网吧业必须办理消防合格意见书。
乡镇文化许可证办理流程
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向市文化局提出歌舞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营业性播放、电子游戏机室及综合性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区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审核,然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到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3、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市文化局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二)向区文化站提出卡拉OK厅、音像制品零售及出租、图书报刊零售及出租、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步审核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
3、通过镇(区)级审核后,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