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请作参考: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门诊开药规定
特殊门诊开药须是医院的主治医师开的处方,严格执行,不允许私自换药,买其他非特殊门诊目录里的药品,相关的部门会年度审核处方与实际上买药的差异,会要求整改,特殊门诊不会擅自为患者开药,以免发生药物反应,耽误了患者的治疗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