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里范围内不超过30米,20公里范围内不超过150米。
办法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由限制面和外水平面组成。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的限高。建设项目立项前,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投资主管部门再按规划设计条件直接审批,也可在审批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外水平面内的建设项目,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筑物,其建设高度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投资主管部门再按规划设计条件直接审批;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筑物,其建设高度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投资主管部门再按规划设计条件审批。
飞机场限高范围
宽度升降带宽度定为200 m, 是根据机场的土跑道和平地区宽度及飞机滑行安全要求来确定。
机场跑道宽度通常为45 ~ 50 m , 取1/2 为22.5 ~ 25.0 m , 加上土跑道宽80 m , 则跑道中线一侧为102.5 ~ 105.0m , 原规定和ICAO 的规定均为150 m , 这样把土跑道外侧45.0 ~ 47.5 m 的地带列入升降带是不合理的。
各级机场平地区宽度为80 ~ 150 m, 按最小值考虑,与土跑道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