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等相关方案经村党组织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地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情况,综合考虑当地人口结构、自然地理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设置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如下: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